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相关推荐: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3月6日电 据证监会微信公众号消息,证监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布关短线交易监管制度 ,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于短易监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线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管的规定
《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 、若干司法和监管实践的证监基础上 ,回应市场关切 ,布关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于短易监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 。线交《规定》共十二条,管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若干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 、证监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布关 ,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 。于短易监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 、可交债、可转债等 ,细化明确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 ,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 ,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 ,股权激励有关授予 、登记、行权 ,司法强制执行 ,做市交易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 ,不予豁免 。
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 ,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 、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 。同时 ,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 、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前期 ,证监会已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 、调研 ,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 ,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