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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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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新版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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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介绍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安装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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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装位置:安装程序通常会询问您要将软件安装到哪个位置。您可以选择默认位置,也可以选择自定义位置。如果您对此不确定,建议选择默认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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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装选项: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软件安装程序可能会提供一些可选的安装选项。例如,您可以选择是否创建桌面快捷方式。根据您的需求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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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相关动态

  3月3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治网罪典网络空间是法发法惩法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布依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文明是络暴力违例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 ,型案在网络上针对他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最高治网罪典造谣诽谤、法发法惩法犯侵犯隐私等信息的布依网络暴力行为多发频发,不仅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伤害 ,络暴力违例也使网络“戾气”横生,型案扰乱网络秩序,最高治网罪典破坏网络生态,法发法惩法犯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布依2023年9月  ,络暴力违例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型案公安部制定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 ,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近年来 ,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 ,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始终坚持严惩立场,依法判决网暴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 、警示教育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现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括网络侮辱 、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商业诋毁等常见多发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类型 。这批案例充分说明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从严惩处网络暴力犯罪 ,健全完善网络司法规则 ,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吕某某侮辱案——在网络通信群组散布他人裸照 、裸聊视频等私密信息 ,情节严重的 ,构成侮辱罪

  案例二:王某甲诽谤案——网上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案例三 :吴某某 、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实施诽谤通过网络“开盒”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的 ,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四:黄某某 、吕某某敲诈勒索案——在网上发布、转载企业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的,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五:柴某某等商业诋毁 、名誉权纠纷案——在网上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一

吕某某侮辱案

——在网络通信群组散布他人裸照 、裸聊视频等私密信息  ,情节严重的 ,构成侮辱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 ,被害人李某(系化名)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吕某某  ,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其间 ,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 ,并将视频截图保存 。2021年7月 ,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之念,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通过微信 、QQ、短信等方式 ,多次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 。其中 ,四个微信群成员在300人以上,最多的达500人 ,部分图片 、视频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 。吕某某还向李某的亲友和同学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9日判决认为 :被告人吕某某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  ,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 ,构成侮辱罪。网络空间的匿名性 、群体性和即时性,使得网络侮辱的社会危害更加突显,集中表现为有关侮辱信息的传播范围更广 、速度更快 ,对被害人名誉 、人格尊严的损害更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3条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 、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 ,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实践中 ,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 ,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 ,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将被害人的裸体照片及视频通过网络通信群组等向外散布 ,并配以侮辱性文字,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基于此 ,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被告人吕某某定罪判刑。

  案例二

王某甲诽谤案

——网上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适用公诉程序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王某甲以天津市某医用设备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对其造成人身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后败诉 。此后 ,王某甲臆测其败诉的原因是天津市某医用设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2010年至2021年间  ,王某甲多次在网络平台撰写或者指使他人撰写不实文章,捏造王某乙系“职业行贿人”,并编造王某乙多次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导致司法腐败或国家机关包庇  、纵容天津市某医用设备公司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等虚假事实,诽谤王某乙及多名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王某甲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或被转载的文章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远超5000次 。2023年12月31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王某甲提起公诉 。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判决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长期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情节严重 ,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侵犯受害者人身 、财产、隐私 、名誉等合法权益 ,严重破坏网络生态和社会环境  ,社会危害严重  。在刑法上 ,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实施侮辱  、诽谤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采用“概括+列举”方式对网络侮辱  、诽谤犯罪的公诉标准作出明确 。一方面 ,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一般原则作出明确 ,规定:“对于网络侮辱 、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应当综合侵害对象 、动机目的  、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 、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另一方面  ,除兜底项外 ,列举了网络侮辱 、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四种具体情形,包括:(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 ,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 ,引发大量低俗  、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 ,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 、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 、诽谤信息 ,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 、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 、诽谤信息 ,社会影响恶劣的  。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因民事案件败诉长期不满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诽谤被害人王某乙以及多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 、社会影响恶劣。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基于此,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王某甲定罪判刑 。

  案例三

吴某某 、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为实施诽谤通过网络“开盒”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的,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害人朱某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被告人吴某某系朱某的亲属。吴某某在与朱某发生矛盾后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提及此事,陈某某提出可以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负面帖子抹黑朱某。吴某某遂向陈某某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证信息,以便查询朱某的个人信息  。2020年5月 ,陈某某以人民币1315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购买包含朱某及陈某某前女友杨某等人的住宿记录  、民航、铁路购票记录等信息1442条。其中,涉及朱某、杨某的住宿记录 、民航、铁路行程信息299条,其他与朱某 、杨某等人具有时空交叉关联人员一般身份信息1143条 。

  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获取的信息发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从中挑选了部分与朱某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员信息(涉及在该中学就读、高考在即的一高三女学生等共计20余人),用于撰写帖文,后由陈某某修改帖文并支付费用交由专门发负面帖子的邓某等人(另案处理),将诋毁朱某的不实帖文以多个吸引流量的夸张标题在知名网络发布 。帖子发布后在上述网站迅速扩散,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后教育主管部门至江苏省某中学调查此事,该中学在校学生也纷纷向老师询问相关事件,学校专门对帖子涉及的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等安排了心理辅导,朱某的教学和生活均受到较大的困扰。

  其间 ,同案被告人陈某 、汤某某、丁某某等购买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买卖个人信息的消息 ,买卖上述包含被害人朱某、杨某等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39条 ,售价从8870元至19350元不等 。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于实施犯罪 ,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他被告人判项略)。宣判后  ,同案被告人丁某某提出上诉 ,后申请撤回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裁定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 。

  【典型意义】

  网络“开盒”助推网暴升级,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  、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极易使相关个体直接成为海量网络言论的标靶 ,进而遭受网络暴力的侵害,甚至引发线下滋扰、伤害 ,对人身权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案中 ,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后  ,撰写诋毁他人的内容在网络上发帖,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给被害人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职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吴某某 、陈某某的行为虽不符合法释〔2017〕10号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类具体入罪标准,但综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动机、信息类型和数量 、造成的危害等情节,可以认定其行为的危害性与法释〔2017〕10号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当性,综合考量信息类型和数量  、造成的危害等 ,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吴某某、陈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于此  ,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吴某某 、陈某某等定罪判刑 。

  案例四

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在网上发布 、转载企业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的,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 ,涉及天津某生物工程公司 、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等21家民营企业 。后黄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联系其删帖时 ,以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则拒绝删帖且将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合作费”“公关费” ,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6万元(币种下同)。其间 ,为方便实施敲诈勒索及收取勒索款 ,黄某某还申请成立了某文化传媒公司 ,并以该公司名义与部分被害企业签订了所谓的“商务合作协议”。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 、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共计1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判决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 ,与他人共谋利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企业负面信息,进而多次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而为其提供支付账户收取赃款帮助,收取犯罪所得数额巨大 ,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 。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犯 ,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 、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或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 ,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 、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 ,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 、散播谣言或负面信息非法敛财 ,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 ,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 。此类行为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 ,系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应当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谋利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采用假借合作或付费删帖的方式,勒索企业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某通过其控制的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害企业签订的所谓的“商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 ,其收取的“合作费”“公关费” ,亦应当计入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五

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在网上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0日起 ,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 ,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 。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 ,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 ,用于推广带货  ,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零售、制造 、批发 、回收修理服务等 。2025年4月 ,某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 、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币种下同)。

  诉讼中 ,某知名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从某平台运营公司调取了案涉30个视频的相关数据,累计播放量达7213977次 ,点赞量达18645次 ,评论数达23789条,在网络上形成舆情和热搜 。另查明 ,2025年5月5日  ,市场监管部门对案涉知名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开展检查 ,经检查 ,2025年1至4月份销售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被随机抽查的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 ,进货台账完备 ,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 ,鉴定证书有效。2025年7月2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案涉知名企业的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为18.08%,不超过20% 。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判决认为 :被告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某知名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某知名企业与被告柴某某及其关联企业在玉石消费市场整体客户资源争夺上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柴某某利用“柴怼怼”网络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或发布某知名企业玉石质劣价高的言论,旨在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柴某某或其关联企业产品,争夺相同客户 ,与原告某知名企业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符合商业诋毁竞争关系要件 。被告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原告某知名企业的不当猜疑 ,导致原告某知名企业的商业信誉受损,并造成原告某知名企业玉石业务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 ,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被告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某知名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 。被告柴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名誉 ,仍在视频中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 ,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 ,发布针对原告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 ,对原告于某某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且在双方诉讼期间 ,柴某某仍继续发表指向原告于某某的侮辱 、谩骂等攻击性言论 。被告柴某某视频发布后 ,公众对原告于某某的负面认知迅速产生,且该负面认知均源于柴某某的虚假指控,客观上导致公众对原告于某某的品德 、声望产生负面认知 ,使其社会评价降低 ,损害事实已客观存在 。

  被告温某某 、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相应的风险判断能力,却以“亲属关系”“休闲娱乐”为由 ,未核实案涉账号实际用途 ,将匹配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身份证出借柴某某,用于“柴怼怼”网络平台账号认证 。实名认证是网络账号核心功能使用的前提,温某某提供身份认证的行为,为柴某某后续发布侵权言论提供了平台基础 。温某某明知柴某某此前以“知识博主”身份从事直播活动 ,且涉及玉石经营相关商业活动 ,仍提供身份认证支持 ,在账号长期被用于商业直播及发布侵权内容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 。当柴某某通过该账号发布针对原告某知名企业的不实言论时,温某某的实名认证为相关言论提供了“实名背书”,显著增强了其可信度。出借身份信息后,温某某既未履行监督义务核查账号使用情况 ,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权行为 ,其对侵权行为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过错 ,无论其是否发表言论、是否参与玉石经营 、是否为公司股东,均不能免除其应对帮助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 ,被告柴某某在侵权视频评论区发布评论引流到温州某公司 、武汉某公司购买玉石 ,上述行为具有为关联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商业推广盈利的目的。被告温州某公司 、武汉某公司作为专业的玉石珠宝经营企业,对柴某某发布的关于珠宝行业和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应当具有辨别能力 ,却为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未进行制止,主观上具有过错 ,客观上实际享受了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 ,被告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构成共同侵权 。

  综上  ,法院依法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对原告于某某、某知名企业的名誉侵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 、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考虑到温某某仅实施出借账号的帮助行为 ,未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过错程度较小 ,酌定温某某对柴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赔偿金额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商业评价、监督应基于客观事实 ,若蓄意捏造虚假信息 、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则逾越法律边界  ,应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些针对知名企业和企业创始人的网络谣言不时出现。发布者通过歪曲事实、制造话题 、炒作热点 、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 ,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规制 。本案即是判决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 。

  本案中 ,被告柴某某编造案涉企业虚假不实信息 ,蓄意抹黑案涉企业的产品质量 ,恶意诋毁案涉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  ,其实质目的是吸引公众关注 、获得网络流量,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  。柴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案涉企业的商誉和企业家的名誉 ,更破坏了网络空间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言论有边界,侮辱诽谤要担责”的法律规则,提醒广大网民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进行网络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不得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他人名誉,更不允许通过侵权手段非法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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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更多

  • 4838

    不是说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史上最大版本更新么?为毛都没人说说升级后的感受?是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

    2019-01-17 09:18   推荐

    :人都麻了呀 来自

     回复  :垃圾游戏毁我青春,给狗狗都不玩 来自

    :垃圾游戏,匹配机制跟没一样一直输 来自

    更多回复
  • 793

    因缺思厅!《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作为当下最火的游戏,自然是做的极好的。首先是第一大厂企鹅养殖场开发的游戏,质量是不必多说了。不仅是立绘画的令人口水直那啥,就连模型也是无比那啥,甚至你会怀疑这跟立绘是同一个人吗!游戏里的人个个都是人才,说话又好听,时不时就会问候一下亲属什么的,我超喜欢这里!

    2018-05-10 11:27   推荐

    :说下载慢,那就是你手机垃圾 来自

    :垃圾游戏,下载太慢 来自

     回复  :天游管后更拉胯,皮肤成堆成堆的出,还tm全是限定 来自

    更多回复
  • 466

    王者这款游戏,总的来说有好有坏,作为手游里目前比较火的一款游戏,它的画质还有操作都非常不错,但是相较于创意方面来说,之前版本的王者抄袭还是比较严重,现在比较好点,其次就是氪金,作为一款手游,氪金程度完全不亚于端游,虽然偶尔有时间会玩一下,但是不推荐玩

    2018-07-25 11:23   不推荐

     回复  :不知道,别逼逼 来自

    :你不喜欢玩就别玩,我喜欢玩 来自

     回复  :你们爱玩不玩 来自

    更多回复
  • 293

    一般游戏,对我来说。玩的时间超不过开服7天。王者因为坑多。卸载过。其他游戏又玩不了几天。又下载王者。如此循环。其他同类型游戏也玩过不少。感觉画质 操作 流畅度都不如这个。总之一句话。王者有毒。休闲时刻和自己的小伙伴被人坑,或者坑别人。?不挺欢乐么。

    2017-10-31 11:25   推荐

    :哈哈哈

    :花钱上段贼快

    :慢慢来

    更多回复
  • 136

    喜欢的顶一下:亡者农药,垃圾游戏,毁我青春,颓我精神,耗我钱财,害我近视,降我学绩,欠我心情,坏我家庭,疏我朋友,堕我梦想,氓我前路,衰我身体,怠我干劲,损我健康,竭我心力,短我见识,辱我智商,贱我品格,劣我审美,扭我三观。。。

    2018-01-30 22:24   不推荐

    :你也可以不玩,谁让你耐不住**,手贱玩了

    :王者是一把双刃刀,你会玩会控制玩王者的时间,就不会近视,你没钱没叫你充,你充了是你问题,说到现在,都是你的问题,你可以不玩但别说坑

    :这位兄台,你所说的全部都是你个人问题,是你自己要去充钱,是你自己要去玩它,你不去充钱不会害你钱财,你不去玩他就不会害你近视,你不去玩他就不疏你朋友,你站在那里不说话,没有人把你当哑巴,如果你不玩王者,这些都是,是不可能的,主要的就是这事些全是个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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